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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纳税不足要征收滞纳金,从纳税不足之日起,每天征收滞纳税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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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根据上一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分摊在各分支机构之间(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也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按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分享。分配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对国内总部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不能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纳税问题。但在实践中,一些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公室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是一些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设立分公司,而是以总公司-办公室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减轻整体税负。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违反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流转税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中,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其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当地税务机关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于办事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不具备经营资格,没有纳税义务;当然,如前面的分析,也有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使用办公室进行经营,从总公司开票需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自季度末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无法按照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如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零申报。但代表机构的增值税不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机构只需在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当月未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按行业扣除比例不同。1、工业、交通、商业 7-20% ;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三、饮食服务业 10-25% ;4、娱乐业 10-25% 五、其他行业 10-30% 。
税金建议还是按时缴纳比较好,至于滞纳金全国是统一的,按照各市税务部门的规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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