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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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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现行五类登记管理法规都对无照经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登记条例》第72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而冒用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且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现行五类登记管理法规都对无照经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登记条例》第72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而冒用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且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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