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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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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遗嘱的形式有: 1、代书遗嘱; 2、打印遗嘱; 3、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4、口头遗嘱; 5、公证遗嘱。
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可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写日期。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内容并签名写日期,遗嘱人与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完成后,危急情况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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