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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
(三)再审判决,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也可以直接申请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未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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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就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具体条件如下: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是指: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刑事申诉理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申诉理由。关于申诉理由,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来执行。因为提出申诉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根据该条规定,申诉理由,是指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所谓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承担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自两年之内的话,近尽快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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