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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婚姻有下列四种情形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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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有下列四种情形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实践中,该如何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益相关者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三)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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