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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
事实婚姻和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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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在婚姻关系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处于同居关系的,需要去补办结婚登记,不进行补办的,不按事实婚姻处理,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2、由于目前我们已经确立结婚登记制度,男女之间是否确立事实婚姻,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算事实婚姻,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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