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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超过37天,公安机关依然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就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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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超过37天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释放被拘留人。公安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或者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以上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事拘留37天证据不足如何处理,具体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的,应该无罪释放。 第二种情形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处以行政拘留。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一方面应该立即放人,并向该人发放释放证明;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把放人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样的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确实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是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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