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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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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的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i.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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