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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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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婚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如果男方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需要返还彩礼。
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是: 1、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2、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3、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5、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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