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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我国《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婚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自2017年4月1日起,民政部门将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举措,是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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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婚姻,要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离婚时按照夫妻关系对共同财产予以认定,适用照顾女方、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一般只认定为同居关系,可以要求法院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所以我国不再认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只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九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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