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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驳回复审的条件

2021-12-29
商标驳回审查条件:(1)驳回商标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2)驳回商标审查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驳回商标审查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确切内容,审查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审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4)申请驳回商标审查时,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审查申请书》两份发送给商标审查委员会。(5)支付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该申请。程序不完整的,应当限期补发。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会成员的大部分意见作出终局决定。大多数委员会成立审查申请理由的,最终决定否认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允许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得到初步执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得到初步审批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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