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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出生后死亡有继承权。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依法享有继承权。但不久之后又过世的,该胎儿的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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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孙子女、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因法定原因丧失继承权,将导致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无论代位继承人数量多少,被代位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成事实支持关系: 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支持; 继子女在生活中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主要帮助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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