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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无利害关系。(2)担保人应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被保释候审期间履行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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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担保人的责任,监被担保人及时报案。《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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