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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般不会超期,期间可能有退回补充侦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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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一般也没有谁会去无缘无故的损坏他人的财物,所以这种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多半都是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和不满,可问题是,当事人当时也只是图一时之快,有的时候就算后悔了,并且也积极恢复原状了,对方只要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就一定会被判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已经下来,对方不服想要上诉,刑事上诉需在一个月内开庭。刑事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查,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以下情况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事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事件(二)重大犯罪集团事件(三)逃避事件的重大复杂事件(四)犯罪涉及面广、科学调查困难的重大复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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