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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2022-01-26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5年1月5日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7月18日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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