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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常用的姓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在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类别中,以常用姓氏且用普通形式表现为商标的,通常不能获准注册;但如果以特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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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常用的姓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在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类别中,以常用姓氏且用普通形式表现为商标的,通常不能获准注册;但如果以特殊形式表示,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则可能获准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公司商号。只有各地工商局内部的一些文件将一些驰名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于和这些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商号一律不予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不可以的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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