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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作用的一种形式。票据融资就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的票据,以取得资金。票据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票据质押指的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它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义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贷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质押,对债务人来讲,就会促使其如期履行还贷义务;对债权人来讲,在收回贷款上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债务人不能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避免债权风险。票据质押贷款是非单纯的融资手段,因为它尚未进行票据买卖。
1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必要的流程: 3本案的风险:被告是否具备执行能力 4: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职工名册 (五)、考勤记录;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七)住院的病例,诊断证 5: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对象:用人单位,雇佣者,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6: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本案的预期结果:第一:(与工资收入相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原告,姜某,被告,成某、刘某、程某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2016年1月,姜某与XX餐饮公司口头约定,由姜某向XX餐饮公司供应肉品,货款按月结算,次月前支付上月货款。自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姜某共计供货款30万元,XX餐饮公司未支付货款。 XX公司于2014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成某、刘某。工商资料显示,XX公司2014年12月资产负债表中公司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300万元,此后XX公司未年检。2017年4月,成某、刘某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同日,XX公司停止经营并成立了由成某、刘某、程某组成的清算组,成某任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6月,成某、刘某、程某签署XX公司清算报告,该报告载明:XX公司清算组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17年5月起在《中国工商》报上发布了公司注销公告,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已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完毕,至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2017年7月1日,XX公司登记注销。 姜某认为XX公司清算组在未通知其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即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并注销公司,导致其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程某认为,其非XX公司股东,也非公司员工,未参与经营,也未实际进行清算活动,非公司清算组成员,且XX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成某、刘某未答辩。 二、争议焦点 程某能否作为清算组成员?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成某、刘某、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姜某赔偿30万元及利息损失。 姜某向XX公司供货共计30万元,证据确实充分。XX公司2014年12月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300万元,未有证据证明此后公司存在亏损,公司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 程某虽非XX公司股东,但其受XX公司委任,与股东成某、刘某共同组成了清算组,作为XX公司在结算清算中的机关,共同负责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清算组在清算时未向姜某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导致其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主观上具有过错,现XX公司已被注销,故对姜某所受的损失,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重点在于有限公司清算中股东外人员能否作为清算成员及其赔偿责任的认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条法律规定并未禁止非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法院指定的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也可以是股东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程某虽非公司股东,但受XX公司委托,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对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形式。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在清算目的范围内,清算组成员是一个共同体统一管理清算事务,应当风险共担。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公司解散时的资产为限,赔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程某以XX公司亏损作为抗辩,对此应对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证明,且未经过年检系XX公司一方的过错造成,则推定解散时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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