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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一,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根据他对案件情况的了解程度,提供真实的言论,如果他提供的证言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或者被迫的,那么他的证人证言从证据上说是会失效或者被削弱。二,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看他们收集到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证人证言在本案中应该不是唯一证据。三,关于如何辩护的问题,原则上是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基于何种动机,犯罪是否实施完毕等,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提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依此规定,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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