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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旦被判刑入狱,在判刑之前的工作时间,都不再计算工龄,全部作废,从重新参加工作之后,重新计算工龄,但是在入狱之前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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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判刑之前的工龄,按照原《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工作人员服刑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退休时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应按以下办法计算:1、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2、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果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当然应该有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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