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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主要是: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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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情况变化。例如,被申请人自愿将申请人要求的目标物交给人民法院保管的另外,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己履行义务的另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宣布放弃申请权。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认为这个保证可以满足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必须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予起诉。诉前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二、保全担保《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三、财产保全的费用说明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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