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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迁移户口的,必须要有户口迁出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 2、在当事人不是户主的前提下,对方是可...
【法律意见】可以的一、“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二)夫妻一方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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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当事人的户口,只有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才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地挂靠; 3、但是一般来说,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4、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主任等,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该前提下当事人不能申请婚迁入户: 1、婚迁入户的,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婚迁户口的结婚年限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 2、并且当事人能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才能迁入户口; 3、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农村挂靠; 3、但是当事人一般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户口管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没什么必要迁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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