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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时间范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满后,应当及时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终止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如果聘请的律师要代为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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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释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保释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终止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终止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释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如果聘请的律师要代为取保候审则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取保候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同时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指的就是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那么,这十二个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和期限,还是指每一家司法机关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呢?至今仍存在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十二个月”按法律精神的理解应该是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总和期限,三机关的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解释,期限过长,同法治精神相距甚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属过于苛求,曲解了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取保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它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妨害案件审理,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并无实质性影响。而刑事诉讼是复杂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则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也无法合理分配这一期限。如果前一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使用完毕或过多,后一机关就难以继续使用,实质上剥夺了后一机关取保候审的权力,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公、检、法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为十二个月,说明“十二个月”是公、检、法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期限共享”,而不是“期限共有”,“十二个月”不是所有司法机关的最长总和期限。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对取保候审制度具体运用的权威性解释,已施行三年有余,司法运作状况是良好的,就司法实践而言,“期限共享”是符合司法实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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