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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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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标准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1)死亡二人;(2)重伤五人;(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逃跑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前规定的,有期徒刑3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3)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6人的,为有期徒刑3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逃跑造成1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死亡增加1人,刑事增加2年(2)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逃跑造成1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死亡增加1人,刑事增加1年4个月(3)负责事故的同等责任,3人死亡的,逃跑造成1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死亡增加1人,刑事增加1年(4)逃跑造成1人死亡的,同时发生其他结果的一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2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如果是该逃逸行为导致对方死亡,面临七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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