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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是违约金计算的问题;第二个是实际损失大于合同总造价,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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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介绍,我同意你的观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双方合意,是以双方预先确定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条款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但是,我想对方一定会以以下原则主张合同瑕疵。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对方也会主张减少违约金。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违约金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虽然是赠与合同,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但是,《民法典》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未经过公证的自然人间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只要没有实际给付,随时可以撤销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赠与人一旦行使任意撤销权,就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拘束力,从而不再受赠与合同约束。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受赠人的损失。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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