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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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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找不到债务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固定财产强制执行。如债务人的房产等,或者中止执行,待找到债务人后再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判决中的返还日期是债务人返还的有效期。判决中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判决生效之日为债务返还的有效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法官移送执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后,财产已经交付的,取得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如果交付的财产没有办法原物返还或者没有必要原物返还的,应该将其取得的财产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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