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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流程: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消防验收流程: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具体验收经办人应当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并在验收前1-2天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3、根据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不少于两人的消防监督员应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佩戴标准警服和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书。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汇报验收情况,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估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应如实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初步意见应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与验收单位提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与验收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和消防机构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字。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并提交批准表,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收据收回验收意见;8、验收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复查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9、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请材料与正常申请验收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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