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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范围)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4.《印发的通知》(穗府[1988]90号); 5.《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8]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六、办理程序: (一)在职职工 1.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因病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2.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企业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核发养老待遇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失业人员: 1.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失业人员向其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审批;(须提供《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户籍所在区退管机构到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发养老待遇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当事人应持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1、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查手续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查手续。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符合退休条件的,请携带退休批准表。本人到个人收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收费情况。4、到指定银行代理养老金。5、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末向社会保险局基金审查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工伤职工可以办理病退。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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