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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混同这个词不是很专业,也许你弟弟不理解的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分为三类: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也就是说,公司一般是为赚钱而成立的组织。 公司是一个市场主体,法律上为了方便规范和管理这个主体,我们选择把公司“拟人化”,称它为“法人”。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法律上拟制的人”。 股东一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设立程序,那公司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设立之日起,它就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它可以依照自己的章程、制度,独立参与经营活动,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只要是合法经营的,那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就必须分开,就好比一个成年人犯错了,一定是他自己承担责任,怪不了他父母身上。公司也是如此,对外经营,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钱不够了,那就只能走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越界让股东来额外承担。因为股东只需以自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可。
根据《公司法》,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生产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获取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的合理流动,优化结构和资源。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确界定的产权,并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主要作用。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公司的特点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公司形式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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