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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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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审查批捕由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请求,而审查起诉是由法院审查对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要求。这两部都是在司法体系中不可少的两项重要审查过程,也是对案件的基本审查要求。
批准逮捕的程序有: 1、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那么就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并且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是由检察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然后作出予以逮捕或者是不予以逮捕的决定。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逮捕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提交逮捕申请书后,检察院会根据其掌握的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办案人员对批捕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审查案件。检察院在七天对复议作出回应,如果办案人员对复议结果还是有异议的,可以继续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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