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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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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是否能够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与破产宣告有关内容。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在人身自由权利上受到一定拘束,在公私法上一定资格丧失,如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候选人,撤销律师、会计师资格,申请破产和宣告破产,不得充任股份有限责任公苛董事及监察人等,并且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权人不得个别行使权利,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
《破产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内容如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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