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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即同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的作为共同财产认定。孩子抚养问题请看下面的条文...
在无婚意的同居关系中,一方同居前按揭购房,同居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和剩余贷款债务如何认定?对同居伴侣出资协助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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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分割: 一是一人出资购买,以一人名义登记,属于个人财产; 二是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三、双方出资购买,登记人为产权人,对方主张权利的,有证据证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的,共同出资视为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同一婚姻关系中的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请求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1、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所谓“离婚”的问题,除非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问题,如果是共同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财产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其分割原则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子女抚养方和经济条件稍差一方。如果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而是各自经营、生产或工作,则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双方毕竟共同生活,对于因共同生活的开销,如果一方可以证明全部由自己承担或自己承担了较多,则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获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作出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财产,可按照赠与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按最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发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3、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4、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同居期间一方患有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给予适当照顾,也可以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11条、12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关于同居期间按揭房的处理,此时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完全取得(以下称“准所有权”):(1)双方均主张“准所有权“的,解除同居关系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若首付款是一方支付,同居时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准所有权”,则可以由双方协商对外转让,所得的房款双方平分。 再次,同居期间为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若赠予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物品,则受赠人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 最后,对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债务,则由个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的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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