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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交通费等,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标准; 2、误工费,以患者的工资收入为标准,但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的3倍为准; 3、住院伙...
本标准为医疗水平。医生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知识、注意力、技术和态度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生在同一情况下应遵循的标准。目前,更一致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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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院误诊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人身损害,计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2、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7、葬礼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葬礼费用补助标准计算。8、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人失去劳动力前实际抚养而没有劳动力的人为限制,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岁的人,抚养到16岁。满16岁但没有劳动力的,养育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根据证明书支付。10.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证书支付。11、精神损害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的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一个问题: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通俗地讲,法医鉴定鉴定书上确认的误工时间一般就是法院日后判决所认可的误工时间,但是不得超过定残之日.取最短的时间为准. 也就是讲,如果估计伤者的伤情够上定残的标准,就晚一点去做法医鉴定对伤者更为有利,误工时间可以计算长一点,误工费可以多得到一点赔偿. 第二个问题: 只要构成伤残,就有权利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即使10级伤残,都有权利要求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且肯定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9级伤残就更应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那种所谓的9级伤残不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说法我知道是怎么一回事,那是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理赔时的说法,是无理的一种说法,是违法的.保险公司如果以这个理由拒不赔偿9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你就去和保险公司打保险合同诉讼,肯定胜诉. 本人的残疾赔偿金为: 城镇:13153元/年×20年×20%=26306元 农村:4656元/年×20年×20%=931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城镇:9478元/年×(相应年限)×20%÷(分摊人数)=元 农村:3653元/年×(相应年限)×20%÷(分摊人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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