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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异地携带烟草制品实行限量和携带证明制度。《烟草专卖法》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个人携带烟草制品的限量标准做出管理规定。根...
1、每人次1万支(50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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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规定: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条,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携带证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属以上情形的,收购价格按该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此外,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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