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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后权利人不能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则从始至终有效,但如果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则合同从始至终无效。合同签订后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债务的消除,又称债务的终止,是指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 消除债务有以下含义: 一、债务的消除意味着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务的消除不同于债务效力的停止或削弱。债务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由于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阻止或停止债权效力。 债务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支付请求权,受理合债务人的支付。而且债务的消灭,就是债务关系的消灭,再也谈不上债务的效力。 二、债务的消除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务的消除和变更是不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内容变更。债务主体的变更炙债的转移,债务关系没有消除,只存在于新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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