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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相关部门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一般应该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鉴定委员会主导的,如果它不接受你的申请或者虽然接受了你的申请但逾期没有作出鉴定结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工伤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第一,工伤不是鉴定,是工伤认定,系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工伤认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申报;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申报工伤认定;第三,在申报工伤的同时,可向劳动局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即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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