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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出证据使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是,对方...
广州是一个特别严实的地,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问题上,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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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为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上班、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枝江市法院刑事判决书不服可以参考以下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因此,就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言,无权直接对刑事诉讼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是否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原告:XXX,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省新余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川里村委胡家村17号委托代理人: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2栋东5层A500室。委托代理人王兴强,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创新天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首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路来祥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红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路来祥严伟晖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7日、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翌亭梁硕南,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会计。月基本工资2050元。自2001年6月份开始,被告以1200元的工资标准为原告办@养老保险。自2002年5月份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至今分文未发,并从2002年5月份起停办原告的养老保险。 2002年6月1日,原告因怀孕临产开始休产假。2002年6月13日,原告生育一男孩。2002年9月2日原告休完产假开始上班,2002年11月8日被告违法将处于哺乳期内的原告辞退。原告于2002年11月29日向深圳市劳动信访办公室投诉,并于2002年12月12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不月艮裁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5月至2002年11月8日的工资12600.36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3150。09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1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75元; 3、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0~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025 5~5;4、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11月gi2003年6月哺乳期的工资16400元(每月2050元X 8个月)-5、被告为原告缴纳自入职以来未缴和少缴的养老保险;6、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和诉讼费。被告辩称,第一、2002年4月前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于2002年5月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害而解除。原告原为被告出纳,2002年4月被告在清理以前的财务文件时发现原告违反公司有关制度,亏空公款35651~;,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被告多次催促但原告至今未I/王还。原告因害怕公司追究责任,其于2002年5月已擅自离职。原告对此的解释是别人借款,但借条已丢失。因此,被告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被告因股东对投资意见不一又经营亏损, C于2002年4月底停止经营。2002年5月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十可能在2002年5月后还为被告继续王作;第三被告已依法按约定 I资数额向原告发放工资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不存在末缴少缴的#为;第M、即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2年4月已解除,原告于2002十12月12E/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的请求亦超过了法定期限,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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