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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论(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论(3)因除名、退休、退休而发生的争论(4)由于工作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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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公司主动提出劳动仲裁的,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关于笔记鉴定的检材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换言之,如果需要被鉴定的这份文书是掌握在用人单位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检材。但这份材料要经过双方质证。
劳动仲裁范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纠纷;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纠纷;其他。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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