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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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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补充回答: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2、律师审查当事人身份、鉴定资料,指导当事人做好司法鉴定准备; 3、代理律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4、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事宜; 5、代理当事人领取司法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6、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 7、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建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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