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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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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2、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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