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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
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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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 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 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是指股东的决定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票有决定权。这是一个决定权的原则。但也有例外,股票在某些情况下与表决权不同。 经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决议。
大股东能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公司某些决定要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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