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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条件和日期、产权登记、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求如下: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售他人的房地产。 买卖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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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条款:基本变更:买受人婚姻变更、买受人生理变更、买受人行为能力变更、买受人支付能力变更、买受人经营状况变更时,双方应变更合同。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房;如果买方暂时不终止合同,卖方应每天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买方变更:买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变更家庭成员的,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修改合同;离婚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离婚协议、判决或调解变更买方指定的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写明买卖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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