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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内幕交易对方

2021-12-31
《《内幕交易识别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内幕信息;(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由于职责和工作可以获得内幕信息;(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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