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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且在本省其他地区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在异地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鞍山市户籍的失业人员 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的...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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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的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县(市),若迁入的县(市)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所迁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县(市)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按有关规定将保险金退发本人。 保险对象招工、提干、考学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将保险金退发本人。农村养老保险如何组织实施 保险对象一般以村为单位(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劳务人员等)组织参加保险,统一收费。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统一收费。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愿意,也可以在从事劳务所在地的乡镇或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可选择适当的时期,一年缴费一次。在具备条件地方,也可半年或按季按月缴费。保险基金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在统一的时间进入银行专用帐户。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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