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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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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须知 委托我公司办理涉外、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按照下述要求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一、填写《申请专利指令函》²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地址、邮编;设计人的姓名;²办理该外观设计联系人的电话、传真、联系地址;²²说明该外观设计申请是否需保护色彩。 二、提供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式三份)²图片或照片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必要时请提供立体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对于平面产品,提供主视图及后视图即可。²所提供的图片或照片中的视图尺寸比例要一致,图片或照片的尺寸大小应当在3cm×8cm与15cm×22cm之间;²图片或照片的背景应是单色,该背景上不得有与本外观设计无关的其它物品或图案;²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三份;不要求保护色彩的,可任意提交彩色或黑白图片或照片三份。²如果不熟悉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我所可以根据样品代为制作申请所需的图片或照片,制作费30元/张(黑白)或50元/张(彩色)。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专利的一种,其申请条件也要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外观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三个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关注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虽然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但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同时请求包含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一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包含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三)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电视机”。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显示器”; (ii)概括、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21寸显示器”;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红色显示器”;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例如,显示器产品名称不应写为“带有红色按钮的超薄显示器”。 (四)应指明产品所属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术的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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