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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由一人代...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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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遗嘱代写人要求有代写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写完之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朱某和宋某是玄武区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四个女儿。大女儿朱某娟是朱某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南京。两位老人跟二女儿朱文某住在一起,朱文某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跟父母同住也算是互相照应。,朱兆华因病去世,次年,宋某也走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由朱文某夫妇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底,已经病入膏肓的朱文某忽然委托丈夫刘某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朱文某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的遗嘱,遗嘱上以宋某的口吻写着:“我与丈夫朱某名下的房屋是朱文某夫妇出钱购置的,朱文娟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朱某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朱文某一人继承。” 虽说是宋某的口吻,但遗嘱不是宋某亲笔写的,而是由一个叫周某的人代为书写。据朱文某的律师说,此人是朱文某丈夫的外甥女。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某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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