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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逮捕是法定条件,符合逮捕条件时才能逮捕。证据不足的,检察院通常不会批准逮捕,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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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示的逮捕证是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的文件,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的逮捕书,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如果需要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会下达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取保候审程序被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启动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由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如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没有羁押的必要,检察机关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以下四种情形,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并非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最终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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