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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实践中,原告在一审法院的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根据原告方的材料,...
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异议的内容与理由;裁定结果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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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1]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审查期限为15天;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后,被告还有10天的上诉期;然后一审法院将批量将案卷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0天;如维持裁定,将案卷移送一审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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