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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两种租赁模式,一个是直接租赁,一个就是售后回租。前者限制了资金用途,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融资购买的目的,依然有所限制。而后者则基...
城投融资租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直接融资模式。这种运行模式与融资、信贷类似,直接与当地的银行机构或者大型投资机构合作,采取共同开发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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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机器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既为承租方融资,又为承租方购买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过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取得一定的利润。2、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之间订立的购货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订立的。在租赁合同中,要规定承租方负责验收设备,出租方不负所购设备质量、数量不符的责任,但出租方授权承租方负责向供货方交涉索赔。在购货合同中,要规定所购设备系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授权承租方验收设备和索赔。3、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商有选择的权利。4、租赁期满,承租方对设备的处置,可在合同中规定归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二、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分类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新型融资方式有: BOT融资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 TOT融资 TOT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PPP融资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PP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ABS融资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 (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 (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 (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企业通过外部融资取得固定资产(设备)时,利用银行贷款和利用融资租赁是两种常见的方法。一般认为,同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而言的成本较高。这是因为,租赁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且,融资性租赁公司还会要在期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而,有一个因素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利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以财工字[1996]41号文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而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设备,就不能享受该优惠待遇。如果某企业注重的不是其财务报表的表面收益水平,而是希望能够实际上减少其所得税的税负,则利用融资租赁多半会是较之银行贷款更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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