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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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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相关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般是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裁判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诉讼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裁判子女归属的总原则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出发点父母在争取抚养权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包括双方的收入、居住条件、文化学历、对子女的责任感等方面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双方的收入、学历可能差距不大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方面不存在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如果双方条件基本相同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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