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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自身病情的发展,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你需要举证证明你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具有过错。这需要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你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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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你的陈述,出现的疼痛情形难以确定是否由于医疗人员的失误造成,所以很难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要认定医疗事故首先要查清引起疼痛的原因。
这要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律师特别提醒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在面对强势地位的院方时,要么不知所措、茫然无奈过于依赖院方,要么采取一些不合适宜的极端措施,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患者在维权时丧失有利条件,最终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于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失衡以及基于医疗行业特性和习惯的信息封闭等,往往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是及时复印、保全病例档案;二是向医学专家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以及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依据你叙述的应该是医疗事故范畴,是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的,但医疗事故认定必须是患者有人身损害,目前是一胎死于宫内,就这情况估计认定事故很难,只能和医方协商赔偿。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处理与监督法规,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所以,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很难作出公正公平结论的。 建议通过以人身损害为由诉讼,申请由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纠纷鉴定评定,但是,你必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一定要坚持由法定的司法鉴定的机构鉴定,否则法院又会委托医学会鉴定的。 先保存好原医院检查单及病历等,诉讼这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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